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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的通告

近期,全国火灾形势严峻,黑龙江、辽宁、吉林、福建等地连续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公安厅部署自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为进一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根据整治活动要求,7月20日前,各社会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单位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自查自纠标准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单位、场所不同性质分类制定了自查自纠标准(附件1),各单位要按照通告要求,对照标准开展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对照标准、迅速开展自查。7月20日前,各社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对照标准逐一进行排查。排查后要如实填写《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社会单位自查登记表》(附件2),作出自查结论,检查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签字确认,“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汇总后在互联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落实整改。能立即改正的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较大隐患被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检查发现的,将从重查处。对整治期间发生火灾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章立制、落实长效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抵御火灾能力。7月20日前,各单位还应集中开展“五个一”活动(开展一次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检查,开展一次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此通告。
  附件:
  1、江苏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标准  

      2、《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社会单位自查登记表》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