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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通过互联网公布

三大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通过互联网公布

时间:2014-07-25 17:21:16    来源:消防周刊     


入住酒店前 可查查是否有消防安全不良记录

作为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一,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建立后,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从事消防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同时,也是为保障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有效举措,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时,可以不选择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公民在外出度假、旅游、购物时,可以查询酒店、商场等场所的有关信息,不到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场所消费。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均已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定期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互联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信息,并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安监、银行、保险等部门。

将通过互联网公布的三大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7、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8、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2、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

3、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5、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6、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7、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

8、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10、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1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1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13、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14、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15、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

16、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17、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18、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19、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0、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2、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